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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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章 程

(2011年8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后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过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格的江西省内正规驾培机构单位自愿的组成的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政府部门、会员“双向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本会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行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江西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业综合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公安、交通、民政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天佑路7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参与政府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就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行业利益相关事宜的论证与决策,开展省内驾驶培训机构及相关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经济、业务、政策和管理立法的建议。

(三)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协调价格标准、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有关企业委托,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宣传及现代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设备、设施手段的推介。

(五)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经济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本行业实际和特点,制订和完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有序竟争。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会员单位有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了不正当竟争,造成行业蒙受不良社会影响者,协会将采取指明警告、业内批评、媒体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进行惩戒;对有违法经营的会员单位,经核实证据确凿,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组织行业业内公益性活动。

(九)开展国內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务、技术、管理、质量与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规范教学大纲,注重提高教练员、驾驶员素质,确保驾培质量不断提升;开展业内的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十一)承担政府授权、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二)编辑出版会刊及行业性资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编辑出版行业杂志,进行中介咨询、会展招商、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行业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是:

(一) 严格按章程办事,遵守法规、法律、政策、行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三) 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凡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机动车培训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发出同意退会函。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不发退会函。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提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由执行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订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本协会设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研究理事的增补、变更事宜,并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审定;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上述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六)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订行规行约,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机制;

(八)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十)代表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革的建议;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有关事宜;

(十二)处理本章程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选举或换届工作;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核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审批本分会经费的使用。

(七)决定临时应急性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会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捐赠、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经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除规定要保密的资料外,其他有关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解散、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